劳动争议调解网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首页
我要申诉
我要咨询
政策法规
调解员在线
调解员查询
您的位置:
首页
> 查询我的咨询件-详细页
经济补偿
0
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51019340
咨询标题:
经济补偿
咨询内容:
我于1999.11—2001.6中间离职于2005.8—现在,和公司签无期限合同,去年体检说胃癌晚期,现请了15个月的医疗期的假,现公司说要解除合同。 我想问是这种病的医疗期是否有24个月,经济补偿的年数是否该从1999年算起还是2005年满一年补一个月,补偿金是否按基本工资还是请假时前一年平均工资,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5-10-19 17:18
咨询分类:
经济补偿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所以提供相关诊断证明是可以要求有2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看下重新入职后,合同约定原先的工龄有没有计算在内的,如果没有,就是从2005年算起。补偿金是按请假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算。
回复时间:
2015-10-20 16:11
回复已通过邮件发送,请通过邮箱查看详细内容
咨询人评论
满意度:
内 容:
字数限制为3-200个
身份证号码:
验证密码: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
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