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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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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3071825
咨询标题:
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维权方法
咨询内容:
我所在的公司年前给我们下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称“经营严重困难”,并找员工谈话,答应按照每个人的不 同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在 5000元以下的,公司一次给清;超出5000元补偿金的,公司先给付5000元,然后和员工签个协议,半年后一次性付清。因为怀疑公司的诚意,我们大家 不想签这个协议,想让公司尽快解决经济补偿问题,我们该怎么做?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3-07-18 10:22
咨询分类:
合同变更/终止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公司的行为属于经济性裁员,但是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实质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实质 性的条件就包括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程序性条件必须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 明情况并听取意见,裁减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是可以采取经济性裁员的。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 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公司的经济补偿需 要跟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相对应,如果公司在裁员和经济补偿问题上有违法情形,可以拒绝在解除合同上签字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其加 付50%-100%的赔偿金。 如果上述经济裁员和经济补偿合法,对于后两年的合同就不生效了,自裁员后员工与单位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那么这段时间是不存在经济补偿的。对于一个工长工作13年之后又在单位继续工作,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经济裁员时,单位应当优先留用。
回复时间:
2013-07-1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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