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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加班、二倍工资的咨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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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50407231
咨询标题:
关于经济补偿、加班、二倍工资的咨询帮助
咨询内容:
您好,我想向您这边咨询以下事项 1.2015年3月,因公司组织架构合并(福州办与厦门办合并),将本人所在岗位设定在厦门办公,福州不再设定相应岗位。按北京总部邮件通知福建总部设定在省会福州,华南分公司自行将本人所在岗位调整至厦门办公,将岗位调整至厦门不存在不可抗因素。公司原安排本人由管理职调整至营业职岗位工作,未达成协商一致,目前公司对本人进行待岗处理。该情况本人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获得N+1经济补偿金 2.2010年-2013年12月,本人因工作需求存在较长时间加班,可以提供平日工作电子考勤表(表内有上下班打卡时间),周末加班可以提供公司出差系统出差批复,按公司规定管理职可以申请加班批复后结算加班费,但本人属于营业职按公司规定不给予加班安排,也不存在加班批复的必要,但确实存在加班情况,以上情况是否能获得加班费追偿的仲裁胜利。 3.2014年1月,公司将本人由原来的营业职调整至管理职,工作内容变动,薪资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条款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但公司并未与本人重新签订合同,是否能够主张二倍工资支付。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5-04-07 11:17
咨询分类:
其他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你好,1、(1)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三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2、根据所述因未有看到相关材料固加班费这块主张的权利是否能得到支持无法给予回答。 3、职位和薪资的变更,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是有可选性,而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固不涉及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更详细咨询可拨打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中心咨询热线0591-83738110,或者到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详细咨询,地址:鼓山下院公交车总站综合楼二楼
回复时间:
2015-04-07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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