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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公司以注销为名,要求转签为劳务派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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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50118206
咨询标题:
哺乳期内公司以注销为名,要求转签为劳务派遣关系
咨询内容:
本人2003年4月入职市直某事业单位下属劳动服务公司,其法人代表为该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主任,期间合同只签过一次,未发放至员工手中,2013年以代调名义为该事业单位后勤管理部工作,2014年7月底本人生产,于12月初重返岗位(符合国家产假相关规定135天),直至12月底该公司注销,要求本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合同,本人拒绝,2015年1月便只发放工资,不予交纳社保和医保等,并告知我,有一年的时候可以自行找工作了,期间只发工资给我,这样情况下,再继续下去也无意义,想咨询如果我想维权,经济补偿能给多少,并且需要自备哪些维权证据,为盼,谢谢!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5-01-18 14:37
咨询分类:
经济补偿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你好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所需材料:1、《仲裁申请书》 2、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工资单(条)、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回复时间:
2015-01-1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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