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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单方面申请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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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41201186
咨询标题:
员工单方面申请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咨询内容:
员工XXX,2003年入厂,后任组长、副课长、课长。自任职到2014年7月底前拒不打卡(其中2014年多次催促其打卡并制作新卡,但其拒决打卡)2013年9月以来开始消极怠工,课长工作没做,上班经常玩手机。 2014年8月被降为员工,工资降为员工工资。2014年9月起,陆续到劳动监察申诉并经调解无效,至2014年11月申请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适用那一条例的经济补偿?谢谢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4-12-01 11:46
咨询分类:
经济补偿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你好,有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 可结合现状进行判定。 更详细咨询可拨打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中心咨询热线0591-83738110,或者到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中心进行详细咨询,地址:鼓山下院公交车总站综合楼二楼
回复时间:
2014-12-1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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