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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届毕业生违约与见习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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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3071718
咨询标题:
关于应届毕业生违约与见习期问题
咨询内容:
用人单位与某一应届大学毕业生于5月份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效协议),但7月份该学生提出违约,并要求改派。经单位领导研究后同意其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单位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学生表示自己承担不起该数额的违约金,在与单位协商不成后,提出还是来该用人单位工作。 问题一:用人单位能否因其个人已提出违约要求并且单位已作出同意其违约的决定而不同意该学生来单位工作?如果可以,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该学生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问题二:新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内能否辞职和调动工作单位?若在见习期内无故旷工或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见习期内和转正定级后发生这样的情况,其处理是否有所不同?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3-07-17 23:31
咨询分类:
福利与假期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管理员
回复内容:
关于问题一,该学生如果只是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不来该单位,想改派的想法,与该单位商量,而并没有正式的违约通知或者事实违约,则尚没有构成违约。如果该单位因此而拒绝该学生来该单位上班或接受该学生的报到,则该单位反而构成违约,是要支付违约金的。该学生其实是在与该单位协商,协商的结果是该学生还同意来该单位上班。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单位因为这个学生不够忠诚等原因,不想接受该学生是要以付出违约金为代价的。另一方面,如果该单位不想构成违约,则可以在接收该学生之后的实习期或见习期里以不合格为理由将学生退回学校,既考察了该学生,又规避了违约的结果。但这对该学生来说是残酷的,事实上,该单位也没有必要这么做,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此外,在试用期里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问题二,首先,应分清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试用期是劳动法里边的用语,是规定在劳动合同里、用以表示员工在用人单位里不同的权益状态阶段的词语,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同样需要为员工办理各种保险,只不过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相互考察以确定是否进入稳定的雇佣状态,试用期使双方有退出而重新选择的自由,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见习期是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规定,现今仍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里,而一般的企业则都取消了见习期,转而实行签定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的做法。见习期的规定是针对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单位,而他们在此之前没有过工作的经历,所以要通过1年的见习,让他们轮岗、参加基层工作,不断给予指导,最后由专门的机构做出评定是否通过,并给他们确定级别。今天,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国有企业仍然按照见习期制度对待毕业生,这也是现有的国家人事干部管理体系。劳动法暂不调整这些领域。发生争议则由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解决。见习期内签订的见习期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见习期之后是聘用合同。在见习期的一年内,如果单位对某一毕业生提出辞退,则该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转回学校,由学校负责转回该生家庭所在地。 综上所述,新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可以辞职或调动工作单位,但代价是被“打回“原籍,如果双方签订了服务期保证金,则还要支付保证金。在见习期内仍应按法律和该单位的有效的规章制度处理无辜矿工和不辞而别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见习期和转正之后没有区别。
回复时间:
2013-07-17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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