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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经济补偿及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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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41028168
咨询标题:
要求经济补偿及结算工资
咨询内容:
原单位是一家医院建设投资公司,我于2013年5月16日入职该公司漳州东山县医院建设项目部工作,至2014年10月20日申请离职。公司都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国家规定基本福利都没有。并且每月拖延到25日发工资,还扣押每月10%薪资,到年底才给予发放。我离职后9月和10月工资包括从1月起到10月每月扣押的10%工资都未给我结算。我想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原单位补偿哪些损失和结算扣押工资吗?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4-10-28 16:57
咨询分类:
经济补偿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你好,1、由于是你个人提出的辞职要根据你提出辞职申请内容而定是否有涉及到经济补偿金。2、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已过仲裁申请时效。3、可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等,更详细内容可以带上相关材料到本中心咨询,或者去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回复时间:
2014-10-2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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